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门户网站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首页
我要维权
我要咨询
政策法规
律师在线
培训频道
您的位置:
首页
> 热点问答列表
我要咨询
填写咨询单
劳动保险
经济补偿
安全责任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集体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终止
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其他
问:
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
关于提出离职申请、单位补偿未交社医保、补发工资、要求补偿金
答:关于你的提问:1)如果我以拖欠工资为理由,要求单位与我接触合同。能否得到“失业金”和“失业补偿金”?如果你想得到失业金,这种方式恐怕不行,一般地,用人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关系,可以顺理成章地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实,你只要向单位提出补缴社保和支付拖欠工资,公司的人就会随便找个理由不客气地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到那时就达到你的目的了。2)2007年4月到2008年10月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期间,能否要求双倍工资?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双倍工资已过时效了。无法得到支持;3)劳资人员所说的“我们实发的工资额7...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2/2页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办 议和网 协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n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
闽ICP备19023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