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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关于你的提问:1)如果我以拖欠工资为理由,要求单位与我接触合同。能否得到“失业金”和“失业补偿金”?如果你想得到失业金,这种方式恐怕不行,一般地,用人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关系,可以顺理成章地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实,你只要向单位提出补缴社保和支付拖欠工资,公司的人就会随便找个理由不客气地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到那时就达到你的目的了。2)2007年4月到2008年10月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期间,能否要求双倍工资?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双倍工资已过时效了。无法得到支持;3)劳资人员所说的“我们实发的工资额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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