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职工因工伤残 劳动关系得保留

    0
    发布时间:2013-09-03 10:39
    来源: 劳动争议网
    浏览次数:725


      胡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二级。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外,单位也及时支付了其他费用,但单位认为胡某伤残程度较严重,已完全不能胜任工作任务,故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关系。

      法律人士认为,用人单位依法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等项目。所以,该用人单位除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不得解除同胡某的劳动关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办      议和网 协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n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