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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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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1 14:32
    来源: 劳动法律网
    浏览次数:78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间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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