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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不得反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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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21 10:11
    浏览次数:558

    赵某在某玩具厂干缝纫工已2年,今年5月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将其转到质检部干质检工作。但在续签的2年劳动合同中,单位重新与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月工资13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1500元加提成。赵某不同意,认为自己在单位工作已2年,目前虽已转岗,但就工作熟练程度来讲不需要试用,在向单位提出异议被驳回后,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见,该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就是禁止用人单位内部换岗后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考核一名职工是否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考察期。这意味着职工不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满后,换岗不能再约定试用期,更不能在新的所谓试用期内以不符合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反复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单位已改正。(李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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