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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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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13 16:40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689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是分两种情形的,一是一般情形;二是特殊情形。

    一般情形是指《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一般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实体意义的条件。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在该单位继续工作,即可行使辞职权,但要受三个程序意义上的条件制约。

    第一要有书面形式的通知;

    第二该通知必须送达用人单位;

    第三该通知必须提前30日送达用人单位。

    特殊情形是指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同样不附加任何实体意义上的条件,但仍有两个程序意义的条件。

    一是要有通知。该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理解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本人亲自通知,也可以委托他人通知。

    二是该通知应当送达用人单位。

    综上,劳动者在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下解除合同都需要通知单位,这是共同点,区别是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列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必提前30天通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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