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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不得扣减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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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07 09:00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552

     核心内容: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5日,当小杨领到公司发放的第一个月工资时,发现只有约定最低工资的70%,遂找到公司领导询问究竟。小杨对领导说:“我每天都和其他员工一起工作,也已严格遵守公司上下班制度,其间并没有消极怠工、偷工减料……”可不待小杨说完,公司领导便急匆匆地打断了小杨的话,说:“你刚刚参加工作,技术熟练程度远远不够,绝大多数时间都无法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限额,甚至还时不时出现次品,公司只能按劳付酬。”
      律师点评:
      公司无权扣减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小杨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公司便不能拿未完成任务说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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