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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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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05 11:15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225

               

      以重点列举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一下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哪些问题,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主要监察事项。

    《劳动法》第四章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进行了专门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规、规章又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主要包括是否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即超时加班)和是否按规定安排带薪年休假等内容。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保证职工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周、月、季、年等)内,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加班时间,加班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相关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等原因,则不适用前述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比如,某公司对服装缝制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在该季度内,某一个月或者某两个月的加班时间可以超过36小时,只要在该季度剩余月份安排轮休调休,满足平均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条件,就不视为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同时,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一般情况下,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职工有享受寒暑假、请事假或者病假达到一定时间等情况,可能就无法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一般在1个年度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特点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或者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或者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比如应休5天,实际却没有安排)或者安排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比如应休10天,实际只安排休了4天),同时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案例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机械制造公司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发现该公司2015年3月加班很多,涉嫌违法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人事部经理介绍,一过春节该公司就谈妥一笔大订单,但客户要求的时间比较急,由于一些职工还没有回到上海,只能安排在司职工多上一些班,职工也都是同意的。监察员立即向人事部经理指出,即便是职工同意,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如果该公司因工作情况特殊或者受季节等情况影响的,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经查,该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在2015年3月违法延长50名职工工作时间,人均延长约145小时,情节比较严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遂在责令改正的基础上,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职工每人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合计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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