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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注销后 如何追索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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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7 08:52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425

    2008年8月,王女士到施女士的服装店做导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王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服装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委向施女士送达裁决书之前,施女士于2009年11月将服装店注销。2010年4月20日,王女士再次以施女士为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女士不服,起诉至当地法院。2010年11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施女士给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共计1.3万余元的判决。

      评析: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违法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该自然人承担。本案中,施女士将服装店注销,王女士以施女士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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