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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多部门联手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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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2 09:15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653

    核心内容:如何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但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只靠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力量显得还有点薄弱,打击与预防此类犯罪行为,还需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联手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但如何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但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只靠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力量显得还有点薄弱,打击与预防此类犯罪行为,还需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联手行动。

      一、国内几起恶意欠薪案。

      (一)浙江遂昌恶意欠薪案。

      2012年12月14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

      2010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冯某以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周某、姜某处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了位于遂昌县城的一幢综合楼主楼及附楼一楼大厅装修工程后,雇请潘某等95名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10年6月20日至2010年8月4日间,分五次从周某、姜某处领取工程款人民币41万元。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冯某在尚欠潘某等95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37373.70元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施工场地,隐匿行踪。

      遂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遂昌县人民法院依潘某等95名工人的申请,先后作出“遂劳仲案字【2011】第64号”《仲裁裁定书》及“(2011)丽遂执民字第795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被告人冯某在规定期限内向潘某等95名工人支付工资,但被告人冯某仍以隐匿行踪的方式,拒绝向潘某等95名工人支付工资。2012年4月6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遂昌县公安局处理。被告人冯某在侦查期间及审查起诉期间仍未向潘某等95名工人支付工资。2011年9月8日至2011年12月15日,共计有140605元款项分7次存入冯某的尺度公司银行账户,该笔钱款均被被告人冯某用于日常开支。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冯某在杭州市临安市於潜街道红园假日酒店409房间被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闻潮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同年10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沪公金刑移字【2012】2号”《案件移送通知书》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管辖

      被告人冯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与民工达成协议,已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民工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37373.70元,数额较大,经遂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本院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支付部分工资,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闽北恶意欠薪案。

      欠下太多外债无力偿还,居然带着57名农民工共计22万元血汗钱恶意逃匿,拿这样的无良包工头怎么办?2013年1月12日,闽北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在建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孙某渠当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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