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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书面放弃缴纳社保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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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0-20 09:14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234

    核心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法院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

      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费是否合法

      【案例】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今年进入某酒店从事服务工作。

      一开始,王某在劳动合同中与酒店约定,因自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承担过多,书面承诺放弃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每月支付王某社保费补贴200元。

      但10月,王某听说社会保险可以全国转移,又要求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11月,王某以酒店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王某同时应返还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费补贴。此外,酒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王某个人原因造成,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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