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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约定与制度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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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4 09:54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645

     2005年9月16日,李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7日起至2008年9月16日止。李某的职位为客户经理,月薪5000元,话费补助每月100元,出差补助每月1000元。李某转正后,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其支付工资报酬。2008年2月,公司为了规范管理,召集职工代表、公司领导,经过几轮协商,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公司员工培训学习。新制度对公司各项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话费补助标准,将原有的包干出差补助变更为按照出差天数计算。2008年3月,新制度施行。当月,李某的工资发生了变化,话费补助由原来的100元,涨到200元;因李某当月没有出差,工资中减少了出差补助1000元。李某对公司调整补贴很不满意,要求公司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不能自行降低标准。公司答复: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征求了职工代表的意见,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按劳取酬对每个员工都是公平合理的。公司之前疏于管理才造成了用工成本的增加和浪费,现在及时弥补管理中的不足不但有利于企业发展,对稳定员工工作也是一种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了解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区别,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其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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