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招来了一名高才生,不惜血本对其加以培养。可距离合同到期还有六年多,该员工竟提出了辞职。员工的突然离职行为让单位实在无法容忍,于是打官司向该员工索赔天价违约金。
早在1996年,高鹰大学毕业之后便进入了南京一家公司工作。工作了四年之后,单位便派其到一所名牌大学内的脱产硕士研究生班学习了三年。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不仅为高鹰支付了培训费用,还支付了三年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等,所有的费用加起来近6万元。公司负责人称,他们这样做也是为了留住人才,随后便与高鹰签订了直至2014年才到期的长合同。据了解,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高鹰还与公司签订了《委托培养协议书》,协议中约定高鹰毕业后继续在该公司服务十年,如高鹰违约,其应当支付公司违约金、培训费以及学习三年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
2008年,高鹰向公司发出了一份电子传真件,正式提出了辞职请求。“我们花了这么大的代价培养他,他必须要赔偿一定的损失。”公司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书,高鹰必须支付其违约金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日前,该公司将高鹰告上了南京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审理过程中,高鹰认为自己是和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他提出反诉,要求单位支付其12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高鹰已在该公司工作服务了4年,履行了服务期的2/5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高鹰应支付单位培训费、培训期工资总额的3/5违约金。由于高鹰系个人辞职且违约,不符合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条件。最终,高鹰被判支付原公司违约金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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