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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无固定期合同被解除员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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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4 09:54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324

    案情简介:

      2005年,来自香港的姜甜(化名)入职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日立数据),2006年10月姜甜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2007年起其年基本工资为40.7万元,目标奖金为4.7万元。但是在2008年3月11日,姜甜却意外接到了日立数据的一纸解聘通知书。

      对此深感委屈的姜甜将日立数据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姜甜认为,日立数据是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情况下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日立数据在庭审中称:姜甜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因此同事发邮件提醒她注意准确性。随后,姜甜给相关负责人发邮件,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PIP(职业培训提升计划)。

      至2008年3月,因姜甜拒绝录入工作已两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据此,公司才与姜甜解除了劳动关系。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日立数据曾多次与姜甜沟通,姜甜拒不接受,并擅自停止工作,且不参加公司的培训,姜甜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法院认为,日立数据以姜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于2008年6月5日判决驳回了姜甜的全部请求。

      此案成为北京首例被审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被解雇案。

       个人观点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产生像社会上所说得“铁饭碗”。其实设施很大得误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14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的情形,其中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依据规定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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