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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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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30 10:18
    来源: 福建法院网
    浏览次数:66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7月28日上午,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情况,并公布十个典型案例。福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卫里,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本亮以及媒体记者等30余人参加了发布会。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后,福建高院立即着手部署,并加强与当地检察、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相互通报专项行动情况,重点围绕“拒执罪”的适用范围、界定标准、犯罪构成、案件移送等细节方面进行了研讨,并就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形成了共识。截止目前,全省法院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成效显著,已宣判47件51人,移送公安机关协查布控805件835人,法院司法拘留1908件1938人,有力维护了法院司法权威。

      在实践中,福建法院加强对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三类犯罪案件的排查力度。同时将一些被执行人长期外逃、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以及多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转移财产的,涉及“三费”(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民生案件等纳入排查范围。目前,全省已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304件369人。

      在专项行动中,福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开展各类专项打击活动。如龙岩新罗区法院开展专项清理“限制过户”车辆清理的“利剑行动”;泉州鲤城法院开展专项打击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行为,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移送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宣判6件此类犯罪案件。

      为扩大专项行动影响,福建各地法院还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等方式,多角度、多媒介、多形式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成果经验及典型案例予以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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