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史上最严厉制裁老赖措施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此次最高院出台的规定内容大幅增加了对老赖的制裁措施,进一步压缩了老赖的活动空间,降低老赖的生活便利。同时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定标准,为执法机关打击老赖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厉制裁老赖措施。
一拓宽限制消费措施范围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进一步升级,将限制“高消费”扩张为限制“有关消费”:
1.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同时最高院在具体条款中增加了老赖将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加大了老赖出行的难度。据统计对老赖的制裁措施中限制被执行人的出行为是最有效的惩戒手段,因交通出行受限主动履行义务的占95%。因此此次增加G字头动车组限制的措施无异于对老赖的一击重拳。
2.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从可以到应当,增加了限制消费措施实施的优先级,解决了过去限制消费措施,难以申请、难以批复、难以实施的问题,弥补了执行漏洞,让老赖再也无空可钻。
3.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过去法院可以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但却不能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单。一旦所涉及的公司是空壳公司或者停止营业时,“曝光”对于此类公司的惩戒则形同虚设。此次增补了对四类人员的限制措施,使得责任可以有效落实到个人,负责人不能再以公司债务为借口置身事外消极履行公司债务,为公司债务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
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
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不执行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增加了被借款人的救济手段。
4.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明确一般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如果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