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余某于2009年8月1日入职某IT公司,任电话销售职位。该企业主要从事某著名外企的电话销售代理工作。2010年6月,该外企要求这家IT公司电话销售部的部分业务转移至另外一家公司,负责该业务的员工也要一同转移。因IT公司的业务均来自于这家外企,故对其要求无法拒绝。于是2010年6月底,I T公司开始进行员工关系的转移工作。按照预定的程序,公司首先召开了涉及人员的全体大会,会上对于员工转入另外一家公司的相关待遇及工龄等问题都向员工作出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并请接收公司召开了入职宣讲会。其中大部分员工均同意转移,只有余某及另外三名员工以上下班路程较远等为由不同意。最后,公司不得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即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几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按照满一年发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决定,其他几名员工均接受,但唯独余某对此补偿标准不满,并于2010年7月30日丢下一张假条后离开公司。2010年7月31日,公司人事经理向余某快递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7月31日解除。余某在8月份又先后来到公司几次,后将公司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违法辞退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此案经二审终审,确认单位构成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但对余某恶意延长工龄的行为没有支持。
【分析】
员工关系转移目前已由原来的个别现象变得越来越为常见。所谓员工关系转移,实际是将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另外一家新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需要由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与员工一起签署三方协议,员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关系转移的原因各种各样,例如应业务合作单位的要求,因公司业务调整,甚至为了公司上市而进行组织拆分等等。在员工关系转移过程中,通常涉及人员较多,企业稍有不慎便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在本文案例中企业在员工关系转移上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的,也正是因为企业前期工作的到位只产生了一起劳动争议,企业相对付出的成本较小。若企业从一开始就处理不当,将可能面临大规模的诉讼,甚至无法完成员工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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