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夏某不能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且公司拒绝支付。在此情形下,夏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5个半月生育津贴,并报销生育医疗费。
经开庭查明:2012年2月4日,夏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4年2月3日起,因处于孕期夏某开始休假。同年4月14日至20日,因生孩子夏某住院6天,花销医疗费7359元。2013年度该公司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2129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夏某系晚婚晚育人员,且属难产,依法应享受165天生育津贴,即5个半月。
仲裁委遂依法裁决某公司按照2013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向夏某支付生育津贴11709.5元,报销定额生育费2800元。(侯力强 王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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