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摔伤,能拿到赔偿吗?日前,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为从事保洁的陈婆婆拿到了4万余元的赔偿款。为表达谢意,6月15日,陈婆婆专门来到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给援助律师。
据陈婆婆介绍,2014年2月,她到成都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7月25日,陈婆婆在工作的过程中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骨折。治疗结束后,陈婆婆多次找该公司协商赔偿,但都被拒绝了。
“我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现在摔伤了,该找谁帮我维权?”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陈婆婆。无奈之际,陈婆婆听说可向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于是,陈婆婆来到该中心,向正在值班的杜伟律师讲述了自己经历。核实情况后,杜伟律师答应为陈婆婆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杜伟分析案件后认为,陈婆婆虽然与用人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陈婆婆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陈婆婆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典型的劳务关系。陈婆婆为杜伟律师提供的工作牌、劳动报酬等,足以作为陈婆婆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关系的形式要件。
在庭审中,成都某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公司在陈婆婆受伤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然而,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援助律师杜伟认为,成都某物业公司应当对陈婆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杜伟律师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协商无果后,在杜伟律师的帮助下,陈婆婆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陈婆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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