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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拒绝工作地点调换女职工被要求“走人” 法院判决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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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08 09:04
    浏览次数:36

      河南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团式企业,在西平县和东莞市均有生产工厂。2013年,驻马店市驿城区市民贾应聘到该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贾一直在西平县的企业从事一线工作。

      在繁忙的工作中,贾平静地干了一年有余。不料,2014年6月,公司通知贾要求她前往东莞的厂区工作。考虑到离家太远,贾拒绝这样的安排。她说,公司主管告知她如不服从安排,8月份就别来上班。无奈之下,贾于2014年10月9日向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河南鞋业有限公司赔偿因违反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014年11月20日,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4)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河南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贾经济赔偿金10508.76元。

      对于这样的结果,河南鞋业有限公司颇有异议,该公司诉讼代理人杨对记者说,贾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不说,而且是不辞而别,公司理所当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所谓的赔偿问题。贾否认杨的说法,她说因自己不愿到东莞工作,公司部门主管告诉其工作到2014年8月底走人,她是出于无奈才找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一时间,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2014年年底,河南鞋业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西平县人社局告至该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西劳人仲案字(2014)75号仲裁裁决书。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因河南鞋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迫使贾提出解除合同,河南鞋业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故应当对贾作出经济补偿。

      宣判后,河南鞋业有限公司不服,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在上诉书中称,公司从未迫使贾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仅仅协商调换工作地点(由西平县调换到东莞市),如不同意,仍可继续留在原地工作,双方没有变更劳动合同行为,贾既未提交辞职报告,又未发函给公司,不辞而别,无故旷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之规定,不应得到经济赔偿金。但这样的上诉理由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6月2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1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贾对审判结果表示满意,不过她心中还有一个结。这位女职工告诉记者,工作以后,她才知道这家公司的总部在杭州。而公司为她所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地点是在杭州市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如今社保金没有全国统一联网,我生活在驻马店,养老金却在杭州,我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如果没有好的办法,我只有选择退保了。”贾明慧忧虑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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