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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新北:两份微信截屏引发工伤认定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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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08 08:38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118

       张某上班时,不慎跌入工作场所的一个坑洞中,导致腿部受伤。因公司举证她曾在微信朋友圈中称自己是为拍照摔入坑中,她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获市级人社部门支持,行政复议也被省级人社部门“驳回”。张某不服,遂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朋友圈”显示因拍照受伤

      张某23岁,去年4月到常州市武进区一家房产售楼中心做客服,主要负责管理样板房。

      2014年8月7日中午11时,她从A样板房走回B样板房途中,经过一个草坪时,掉入了一个约1米深的泥坑中。被同事拉起后,她发现坑上盖了一块腐烂的木板,周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第二天,她左膝疼痛难忍,经医院诊断为半月板损伤、软组织挫伤。2014年10月,她向武进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管辖权异议转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受理。

      认定过程中,公司提交了一份张某微信朋友圈的截屏,显示事发后次日9点29分,张某在朋友圈发了一条摔跤的微信,在回复同事询问时,张某称:“为拍个石榴照,掉坑里了”。

      市人社局现场勘查后,发现事发地确有石榴树,在对张某同事进行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认为微信截屏中陈述的内容属实。据此,对张某不予认定工伤。

      张某不服,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张某不服,遂将市人社局、省人社厅起诉到新北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自己为工伤。

      今年6月4日,新北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这是常州市首起双被告行政案件,也是今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电子数据被正式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后,该市受理的首起“微信证据”行政诉讼案。

      两份微信截屏互掐

      庭审中,张某称,事发时自己担心有幢样板房的灯没关,若被查到要扣钱,经过草坪时为了捡纸团才受伤,“完全是工作原因”。为此,她当庭出示了另一份微信聊天截屏:8月8日早晨6点多,张某起床后发现自己腿肿了,通过微信告诉姐姐,称为捡石榴树下的纸团在工作地点摔伤了。

      省、市人社部门对此均不予认可。他们说,在工伤认定的几个月中,张某从未提起查看灯、捡垃圾等事,调查中其同事也表示未听张某说过,张某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且张某仅提供了截屏,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单独的电子证据,不足以采信。

      张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庭审。他们表示,公司没有规定中午需要查看样板房是否关灯,样板房和外围都有保洁员,无须张某去捡垃圾。

      张某代理人对此一一反驳。他认为,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先于朋友圈记录形成,是最真实的;人社部门在调查中从未出示该朋友圈截屏,未向张某求证,事实上,张某从未发过上述朋友圈信息。只要加了微信,任何人都可以将昵称改为“张某”,不能仅凭该截图就证明张某是发该信息的人。既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是非工作原因受伤,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就应推定张某受伤属工伤。

      因双方对事实经过争议较大,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电子数据使用须谨慎

      该案的焦点是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问题。随着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被广泛应用,电子数据逐渐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新形式。2012年以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电子数据的使用并非那么简单。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丢失、被对方否认,不要对其过分依赖。电子数据只能作为一种固定证据的非主要手段,对于重大事项还是需要以更直接的“白纸黑字”形式,要求对方“签字画押”。对于确实只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呈现的证据,可通过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等方式将之固定下来,增强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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