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有瑕疵,属无效

    0
    发布时间:2015-07-07 09:24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14

           口头宣布辞退有风险

      李先生与某机电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李先生在机电中心工作一个月后,机电中心以李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先生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该单位属于违法解除,诉至法院,要求机电中心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机电中心辩称,李先生在试用期期间严重违反机电中心的规章制度,但单位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开除员工是公司的管理自由,单位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电中心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机电中心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先生存在公司所述解除事由且未履行合法解除程序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判决机电中心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释法:

      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考虑:

      实体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明其解除事由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将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如果解除通知作出的程序违法,直接导致违法解除的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口头行使了解除权,未将解除事由书面确定下来,而用人单位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cs.ldzytj.com/AdminUI;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办      议和网 协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n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