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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欠薪”入罪四年处罚寥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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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06 09:33
    来源: 湖南工人报
    浏览次数:7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件】今年4月29日,因恶意欠薪被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林某,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警方从珠海拱北口岸顺利押解归兰。至此,这起兰州市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成功告破。

      据了解,尽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款,但近年来各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据上海市人社局相关统计显示,上海劳动仲裁机构2014年共受理此类案件11.2万件。2014年,上海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受理各类欠薪举报投诉6708件,共清欠各类工资近4.12亿元,涉及劳动者11.41万人次。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范围内以恶意欠薪罪处罚的案件却寥寥无几。

      【点评】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恶意欠薪”入罪,对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现行刑法实施以来,各地对恶意欠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而实际上恶意欠薪行为数量并未下降,反而在上升,这与恶意欠薪罪执法不力有很大关系。要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欠薪行为,需加强刑事打击力度,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条款。建议降低“恶意欠薪”的入罪门槛,强化政府职责,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之中,作为“民生工程”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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