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的王大爷因超过退休年龄,公司将其辞退,但王大爷认为自己还能工作,公司无故解除其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王大爷于2010年3月13日进入某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施工员兼管理员。2011年11月30日,王大爷年满60周岁,但是继续在建造工程公司工作,直至2014年1月22日,公司将其辞退。后王大爷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建造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以王大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王大爷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1年11月30日,王大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此他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无据,而且也超过了诉讼时效。2011年11月30日之后,王大爷依法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应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基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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