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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蔡一职工误了工伤申请期 工伤赔偿化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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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03 09:12
    浏览次数:333

    5月11日,对新蔡县禽业有限公司职工崔来说是一个令他沮丧的日子。当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时,这位老实而又固执的职工脑子一片空白。事后,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都不知法官说些什么,委托的律师告诉我败诉了,而且这是终审判决。这意味着我想得到工伤补偿的希望成为泡影。”

      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12年9月23日19时许,崔与同事骑着电动车到禽业总场领取福利物品,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一腿断折。事故发生后,禽业有限公司积极派人帮助崔维权,2013年6月19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崔提出的民事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肇事方赔偿崔363972元。领到这笔钱后,崔在医院安装了假肢。考虑到今后还要继续治疗,并且自己已丧失劳动能力,崔在别人的提醒下,才想起申请工伤。2014年9月3日,崔向新蔡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9月16日,新蔡县人社局以崔受交通事故伤害已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崔遂一纸诉状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新蔡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自己工伤待遇。

      然而,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崔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崔交通事故受伤后虽行走不便,但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且在此期间崔还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了民事诉讼,并非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耽误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崔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崔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新蔡县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当记者问及为何拖这么久才想起申请工伤时,崔苦着脸说:“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禽业支付药费,并安排其法律顾问代理我提出的交通事故诉讼一案,其法律顾问当然不会帮助我申请工伤。何况我没有文化,又不懂法律,一个哥哥患有精神病,在安装假肢前没一人告诉我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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