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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调岗降薪 公司应补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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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02 09:12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98

    案情简介

    郭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信息技术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2011年6月,郭某通过试用期转正,公司制作了郭某的《工资变动表》,载明郭某转正之后每月工资8000元。2012年2月,郭某检查出怀孕。信息技术公司得知后,提出将郭某调至前台兼行政,并降薪70%。郭某认为怀孕不影响工作,不同意公司决定。公司便将郭某的电脑收走,此后未安排其参与项目。自2012年3月起,公司按照每月4800元(无项目/职位津贴)的标准向郭某支付工资至同年8月。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郭某休产假,公司未向其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2013年1月24日,郭某回到公司继续工作,但公司仍拒绝安排其参与项目,并按照每月48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了2013年1月24日至1月31日的工资,此后未再向其支付工资。

    法院判决

    2013年3月,郭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拖欠工资、生育津贴等费用。劳动仲裁期间,郭某因其子生病,自2013年6月3日起未到岗工作,公司于同月8日向其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郭某相应工资及生育津贴6.7万余元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60法网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应以《工资变动表》列明的工资构成及发放条件认定郭某的工资标准。在2012年3月至8月郭某怀孕期间,郭某虽没有做项目,但原因是公司强行收走了郭某的电脑且未安排郭某参与项目,故此期间郭某的工资应当按照工龄工资增长后每月8000元的标准支付。郭某产假期间因不在岗未能参与项目,按照合同规定不享受项目津贴、岗位技能津贴及绩效工资,社保部门核定的生育津贴数额不低于该期间郭某的应得工资,故公司应按照生育津贴数额支付郭某产假工资。在郭某休完产假后的工作期间即2013年1月24日至同年5月底,公司仍未安排郭某参与项目,故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全额支付郭某工资。因此,对于郭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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