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孙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各一份,内容约定:孙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到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同行业的企业工作,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至20万元。合同期满后,孙某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一次性支付给了孙某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孙某因为要守约而获得经济补偿。然而,2010年11月17日,孙某向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服务部的经营业务均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服务部得知后,就向孙某索赔了
法院认为,孙某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合法有效。服务部在支付了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后,孙某有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孙某以保密协议书系服务部单方制作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孙某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违约金5万元。
《解答》第十条:用人单位如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
http://cs.ldzytj.com/AdminUI;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