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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满员工领补偿金又开同类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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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01 09:30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74

          2009年4月,孙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各一份,内容约定:孙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到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同行业的企业工作,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至20万元。合同期满后,孙某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一次性支付给了孙某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孙某因为要守约而获得经济补偿。然而,2010年11月17日,孙某向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服务部的经营业务均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服务部得知后,就向孙某索赔了

          法院认为,孙某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合法有效。服务部在支付了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后,孙某有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孙某以保密协议书系服务部单方制作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孙某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违约金5万元。

      《解答》第十条:用人单位如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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