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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被辞退后发现怀孕可延期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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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30 10:01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13

           案例

      吴女士于2003年与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2013年4月20日她被公司辞退。5月16日经诊断怀孕4个月。为此,她想请求公司恢复与其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待遇,遂咨询,其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及生育哺乳期间受法律特殊保护。

      本案中,吴女士在被辞退时属于孕期,因此,即使用人单位辞退她时不知其已怀孕的事实,辞退行为在法律上仍然是无效的,吴女士的劳动合同可延长至哺乳期结束时为止。另外,吴女士有权获得产假工资和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劳动合同延期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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