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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补缴后可否享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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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30 09:02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121

           李先生于2013年5月到市内一企业工作,2013年7月20日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绊倒,导致腿部受伤,随后被送往本地某医院治疗,住院20余天,花去医疗费近万元。2013年8月,李先生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其所在单位没有为李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李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为此该公司后悔不已,来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提出如果马上参保,李先生能否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的相关问题。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依据这项规定,该公司如果及时为李先生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那么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支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聊人社发[2013]5号)文件的规定,“新发生费用”应包括参保单位在补缴欠费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时间应从工伤保险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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