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违规分包不改变事实劳动关系

    0
    发布时间:2015-06-30 08:46
    来源: 网络
    浏览次数:133

    [案情]

    2007年10月24日,被告程某的丈夫杨某在原告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公路工程施工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程某要求原告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认为死者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后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死者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竞标该工程后并未组织人员施工,而是将工程分包,死者从事的工作分包给了袁某,并申请追加袁某为被告,死者和袁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袁某系一自然人,无相应的建筑资质,其在施工过程中以原告建筑公司名义施工。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死者杨某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立有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建筑公司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袁某,虽然死者未和任何一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死者作为一个合法的劳动者,为原告建筑公司中标的工程提供了有偿劳动,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工地的用工管理和安排,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所从事的工作系在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的工程范围内,原告建筑公司系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对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等级要求,而建筑公司将其中标的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袁某施工,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袁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具体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缺乏对袁某所遴选建筑工人的监督指导,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因具体的施工人不具有施工资质,也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故依照规定应认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即原告建筑公司为用工主体。因死者是在建筑公司中标工程工地施工过程中因故身亡,依法应认定建筑公司与死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cs.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办      议和网 协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n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