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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解除不成,违纪开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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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29 09:11
    来源: 劳动律师网
    浏览次数:36

     20041118日,朱某入职于B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财务经理,B公司与朱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是201211日至20141231日。

    2013712日至713日,B公司与朱某协商解除合同。713B公司出具备忘信函。但朱某与公司关于经济补偿没有达成共识。

    2013912日公司解除朱某的是理由:严重违纪(无故缺席会议、无故未按公司正常流程发放工资、拒绝服从公司调整职责的要求)

    朱某最后工作至2013912日。

    备忘信函的内容如下:

    基于上午与你的讨论,我们相互同意终止你在公司的服务,最后工作日不晚于2013731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你将于2013720日为止考虑和提供经济赔偿方案,并同意在最后工作日之前完成合适的工作交接。

    朱某一直工作至912日,该信函并没有实际履行。

    争论焦点:

    劳动合同是协商解除还是单位单方解除?

    如果朱某在720日离职,该信函是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信函中提到的经济补偿协议只是朱某单方的义务,并没有约定这个经济补偿方案必须要获得公司的认可,关于这一点也是该信函的一个漏洞。但是由于B公司并没有实际履行和朱某之间的协议,所以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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