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8日,朱某入职于B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财务经理,B公司与朱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是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7月12日至7月13日,B公司与朱某协商解除合同。7月13日B公司出具备忘信函。但朱某与公司关于经济补偿没有达成共识。
2013年9月12日公司解除朱某的是理由:严重违纪(无故缺席会议、无故未按公司正常流程发放工资、拒绝服从公司调整职责的要求)
朱某最后工作至2013年9月12日。
备忘信函的内容如下:
基于上午与你的讨论,我们相互同意终止你在公司的服务,最后工作日不晚于2013年7月31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你将于2013年7月20日为止考虑和提供经济赔偿方案,并同意在最后工作日之前完成合适的工作交接。
朱某一直工作至9月12日,该信函并没有实际履行。
争论焦点:
劳动合同是协商解除还是单位单方解除?
如果朱某在7月20日离职,该信函是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信函中提到的经济补偿协议只是朱某单方的义务,并没有约定这个经济补偿方案必须要获得公司的认可,关于这一点也是该信函的一个漏洞。但是由于B公司并没有实际履行和朱某之间的协议,所以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
http://cs.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