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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缴社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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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29 09:06
    来源: 劳动律师网
    浏览次数:53

    【案情回顾】

    余某于2009年7月3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业务跟单员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余某实际工作至2014年3月31日,每月固定工资4250元,每月月底左右上海某公司以打卡方式支付余某当月工资。2014年4月8日单位无故辞退余某,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余某2014年5月26日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①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②请求支付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③请求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社会保险。

    【案件结果】

    代理律师提供了余某入职时名片、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单位退工证明、余某在职期间履行工作过程中的快递单用以证明余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证据充足,庭审中单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余某主张工资事实,考虑到单位经济效益不佳以及多年交情,余某同意与单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连同已经支付的贰万元年终奖外,单位另行支付余某叁万元补偿。

    【远业分析】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畴。

    2013年11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有权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也将双方因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排除在劳动争议处理之外,告知此种争议只能通过行政部门解决。

    该案于2014年5月申请仲裁,原第三项请求即补缴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社会保险事项仲裁是可以立案受理,根据沪人社仲(2014)380号文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因此目前关于该项请求是不能申请仲裁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申报缴纳社保费发生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当事人可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面临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或者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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