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马某与同事张某发生口角,造成马某一只眼睛受伤。事后,某公司以马某、张某打架斗殴为由,解除了与两人的劳动合同。马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近日,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对马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马某诉称,马某并未主动挑衅同事张某,是张某先开始无端谩骂,并将马某眼睛戳伤。某公司在未通知马某的情况下,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某公司辩称,公司有《劳动纪律及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该规定已通过工会及职工代表同意。马某入职时,公司对马某进行了相关的培训,并且有马某本人的签字确认。马某在工作时间与同事打架斗殴,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公司的自主经营权。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马某在明确知道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未能正确处理与同事张某的冲突,与其厮打导致受伤,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故法院对马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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