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临近退休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0
    发布时间:2015-06-29 09:00
    来源: 劳动法律网
    浏览次数:196

    【案情介绍】

      李某19972月进入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20139月,李某查出患有急性阑尾炎,便向公司提交了院方出具的休假证明,假期为10天。201311月,李某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因李某旷工1个月,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称自己是19563月生人,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6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因此,公司解除关系的决定是违法的,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8800元。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是说,对于临近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采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或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某汽车配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连续旷工15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满后,李某没有继续请假,却在家休养了1个月。对于李某连续1个月旷工的行为,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依《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汽车配件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cs.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办      议和网 协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n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