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毕业生王某因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组织活动能力强被B外资企业老总看中,经过面试,双方当即签订《就业协议书》,同时,按照B企业的要求,王某在就业协议承诺:“乙方(即王某)不得因为升学、留学等读书原因而拒绝到甲方(即该外资企业)工作,否则应向企业支付违约金5000元。”王某没做太多考虑就在《就业协议书》上签了字。几个月后,北京某大学向王某寄来了《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王某决定放弃工作,B企业不同意并声称王某拒绝履行协议,就应当按照约定向 B企业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最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向B企业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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