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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就业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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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26 08:59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45

          大学毕业前夕,曾某和A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三方的违约责任做了详细的约定。在此之前,A公司为曾某办妥了人事等相关手续,代曾某缴交了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流动服务费合计3500元。毕业后的第二天,曾某就到A公司上班,双方约定曾某试用期月薪2000元,试用期3个月。但曾某刚工作了一个月,就提出辞职。A公司没有发给曾某工资。

      对此法院判决: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A公司应在30日内为曾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支付曾某一个月的工资,曾某须返还公司垫付的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流动服务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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