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0年10月11日7时15分许,葛某下夜班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葛某负次要责任。日照某装卸公司不服,诉至东港区法院。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葛某系日照某装卸公司职工。2010年10月11日7时15分许,葛某下夜班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葛某负次要责任。2011年6月,葛某向东港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10月14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葛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日照某装卸公司不服,向东港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8日,东港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日照某装卸公司不服,诉至东港区法院。
案件鉴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装卸公司提供了葛某书写的请假条一份,称葛某因身体原因自2010年9月16日起请假31天,一直没有上班,事发当日葛某尚在休假期间,故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是在上下班时间。葛某称,自己请过假,但并未请31天,且一次请假31天从数字上也不符合常理,故申请对请假条上“31”天中的“3”和“1”是否是一次形成进行鉴定。经鉴定,请假条上“31”天中的 “3”和“1”不是一次形成。
法院判决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港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装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法院。2015年2月28日,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
http://cs.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