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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触犯法律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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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25 08:55
    来源: 360法网
    浏览次数:246

    【案例回顾】

      霍某系某超市员工,双方至霍某入职时便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元月,由于工作时同胡某发生口角争执,下班后再次发生争执,霍某不慎将胡某的鼻梁打裂,被判刑罚免除处罚。次年4月,该超市以霍某被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为由解除了与霍某的劳动合同,并决定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霍某收到书面通知后,对超市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申诉书中称:“自己已被免予刑事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故其不属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范围,因此其不应被超市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某已做出了刑事判决,追究了其刑事责任,超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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