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这个话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称为“竞业禁止”,想必各位并不陌生。“竞业限制”是指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在生产同一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竞业限制是基于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理念而产生对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之一,也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做法,并且已经逐渐成为职场通行的准则。
案情简介
小孙是一家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10月他提出辞职。单位领导在他的辞职书上签了字,可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后,公司却不给他开离职证明。理由是,他参与了公司重要软件的开发,为防止泄密,公司必须知道小孙上班的新单位名称。
小孙觉得这很荒唐,但为了尽快离职还是照做了。接着,对方拿出一个竞业协议让小孙签字。协议中除了规定小孙不能从事与本公司相同软件品种的开发外,还规定了禁止他10年内进行多种软件的开发工作。小孙对记者说:“单位限制时间这么长,以后我怎么工作啊?”遂拒绝签字。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拿不到离职证明,也就无法到新单位入职,小孙很苦恼。
360法网说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而且签订竞业协议后,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小孙无须苦恼,直接找单位人事部门交涉即可,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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