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2月,朱童(化名)与一家机械公司签订了《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10年。合同约定,朱童负责公司的生产、研发、技术、销售,公司支付他年薪54万元,并垫支为其购买一辆丰田牌汽车供其工作使用。然而,工作期间朱童的表现并不如人意,去年4月他递交辞呈,希望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想到,辞职却牵出了朱童假文凭的事情。
公司经过核实发现,朱童当初求职时提供的毕业证书、高级工程师证书均系伪造。公司一纸诉状将朱童告上法院,除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外,还要让他返还部分工资、借支款及赔偿损失等。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定,朱童作为高级技术人才被聘用到公司工作,公司在不知他提供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与真实性不符的前提下,与其签订高级技术人才聘用合同,明显违背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
法院还认为,虽然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无效,但朱童在公司工作两年多,已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不再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所谓“高级人才”的资格和身份享受年薪54万元的待遇,而应当参照该公司其他同类岗位、同等职级的劳动者最高年薪待遇发放,多领取部分应予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朱童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朱童退还公司多支付的工资42万余元,并偿还之前为其购买轿车的垫支款12万余元。
360法网说法
购买假文凭、假证书者,目前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但需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般只追究伪造与贩卖假文凭者的刑事责任,对于购买与使用假文凭者目前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贩卖假学历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虽然购买与使用假文凭者目前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仍面临着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高等学校学历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视购买、使用假文凭者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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