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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与工资制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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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26 16:15
    浏览次数: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案件详情

          张某所在的公司因发货原因,安排张某在五一劳动节期间加班,但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张某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认为其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无须支付加班工资。为此,张某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投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该公司确实存在劳动节期间安排职工加班的行为,公司以实行计件工资制,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职工可以多劳多得为由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社部门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按规定支付张某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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