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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签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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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18 09:53
    浏览次数:354

             

    一般员工进入公司就会签订劳务合同,有时候可能由于个别原因会将此事搁置,但是经过协商同意的倒签合同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201441日,黄某入职某商贸有限公司,任职销售经理。因该公司人事专员休产假,公司人事部其他人员疏忽,该公司与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黄某也未向该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201412月底,公司人事专员休完产假返回工作岗位,发现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与黄某协商补签合同。经协商,双方与2014123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41日至2016331日,落款日期为201441日。

    201541日,黄某因家庭原因自该公司辞职,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51日至201412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该公司不同意支付。后黄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所谓倒签劳动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后来经与劳动者协商,双方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对此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的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遂驳回黄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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