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劳动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解决劳动的情形作相应的规定,如果公司单方面不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2010年6月9日,谭某通过招聘进入湘潭县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4年8月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签订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为减少支出,公司一直没有给谭某缴纳失业保险费。2014年9月,因谭某在公司涉密电脑上玩了几盘电脑游戏,公司负责人批评其不遵守工作纪律,两人就此发生争执。2014年9月26日,公司以谭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得知被开除后,谭某向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4年11月1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湘潭县某公司向员工谭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9062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664元,2014年9月份劳动报酬3096元。
湘潭县某公司因对裁定不满,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湘潭县某公司提交了谈话纪录、工会会议决定与开除处理决定,拟证明谭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开除决定合法有效。经质证、认证,法庭认为,公司在作出开除决定后,没有直接送达给谭某,且在提交的谈话纪录与工会会议决定等证据上都没有谭某的签字认可,系单方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谭某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形,谭某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尚未达到开除处理的严重程度,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对劳动者赔偿两倍工资的赔偿金。谭某在湘潭县某公司的工作年限为4年3个月零18天,其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340.29元 。 湘潭县某公司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谭某支付赔偿金39 062.62元(4340.29元/月×4.5个月×2);因公司未给谭某交纳失业保险,应支付谭某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664元( 916元/月×4个月);另公司应予支付谭某2014年9月份工资3096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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