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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员工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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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18 09:45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56

    导读: 《劳动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解决劳动的情形作相应的规定,如果公司单方面不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201069日,谭通过招聘进入湘潭县某公司从事车工工作,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48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签订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481日至2017731日。为减少支出,公司一直没有给谭缴纳失业保险费。20149月,因谭在公司涉密电脑上玩了几盘电脑游戏,公司负责人批评其不遵守工作纪律,两人就此发生争执。2014926日,公司以谭严重违纪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得知被开除后,谭向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4111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湘潭县某公司向员工谭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9062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664元,20149月份劳动报酬3096元。

    湘潭县某公司因对裁定不满,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湘潭县某公司提交了谈话纪录、工会会议决定与开除处理决定,拟证明谭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开除决定合法有效。经质证、认证,法庭认为,公司在作出开除决定后,没有直接送达给谭,且在提交的谈话纪录与工会会议决定等证据上都没有谭的签字认可,系单方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谭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形,谭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尚未达到开除处理的严重程度,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对劳动者赔偿两倍工资的赔偿金。谭在湘潭县某公司的工作年限为43个月零18天,其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4340.29元 。 湘潭县某公司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谭支付赔偿金39 062.62(4340.29/×4.5个月×2);因公司未给谭交纳失业保险,应支付谭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664( 916/×4个月);另公司应予支付谭20149月份工资3096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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