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简要案情是刘某在北京某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刘某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北京某公司认为刘某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很多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因此刘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北京某公司关于刘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抗辩意见。本案提交讨论的主要问题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关系。
对此,与会代表提出了以下意见。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不存在加班的情形。一般而言,非全日制用工也不涉及年休假、医疗期等问题,除非双方的劳动合同有特殊约定。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立法上已经有条件的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同意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全日制用工关系可以同时存在(例如同一劳动者白天在全日制企业工作,晚上去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工作)。4、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在上下班路途中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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