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薇去年初被某房产公司聘为销售经理,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4日,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对刘薇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认为刘薇不再适合担任销售经理一职,遂作出免去其销售经理职务的决定。此后,该公司没有为刘薇另行安排工作,刘薇也未再到单位上班,该公司也没有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刘薇想知道,免除职务就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吗?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宪涛认为,刘薇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后,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决定,解除刘薇销售理职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解职行为,导致的仅是事实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工作岗位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予以协商,是再安排其他工作,还是选择正式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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