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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能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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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15 09:30
    浏览次数:566

    老林是某企业技术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后来,老林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返聘期间,老林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老林主张的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因此,老林的主张未能得到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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