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按撤诉处理后 劳动争议案不能再起诉

    0
    发布时间:2015-06-15 09:01
    浏览次数:650

        钟小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后,钟小不服,诉至当地法院。不料,到了开庭时间,钟小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裁定按撤诉处理。钟小领取撤诉裁定之后,能否再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权利呢?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钟小因故未按传票上的日期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撤诉后,钟小不能再以同样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http://cs.ldzytj.com/AdminUI;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yh52580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企业风险防控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办      议和网 协办
    服务热线:0591-83738110   83768110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汇创名居2期45幢
    未经ldzytj.cn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