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印刷厂上班。前段时间,我因腿部骨折住院治疗半个多月。我出院后因伤情没有完全好,就在医生建议下又在家休养了一个多月。我住院前向单位请过半个月假,后来就没再请。没想到前几天厂里通知我,说我连续矿工一个月,严重违反厂纪,已经被开除了。我很纳闷,怎么这样就把我开除了?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 梁泰平
梁泰平:
该厂开除你的做法是错误的。
你因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被单位开除,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虽然规定对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同时也对用人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限制,即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未依照厂方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上班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该行为也确实违反了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过错。但你之所以不去上班是因为伤病未愈所致,并非出于故意。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职工进行处分,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经批评教育无效后慎重作出处分决定。你在休养期间,单位并没有和你取得直接联系,也未对你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你的行为并不属于经批评教育无效,亦尚未达到严重违纪应予辞退的程度,你所在的单位以开除的方式解除和你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