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有些企业由于人数众多,流动性较大,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采取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替代签订具体劳动合同的做法,以节约企业成本。但两者显然并不能相互代替。
于某曾任职于某企业,担任质检员一职,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企业将于某的月工资增至1700元。但于某仍以工资太低为由申请辞职。经协商,企业同意于某的辞职申请,但未与其结清离职前最后两个月的工资。
后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因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等各项费用。仲裁委做出裁决,支持于某关于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以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
企业认为于某所称的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成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称,在其管理制度中,已明确规定了实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新入职员工应遵守集体劳动合同,且于某也参加过相关会议,学习、了解了企业的管理制度。因此,企业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亦适用于于某。
对此,于某向法庭提交了企业另一名质检员的劳动合同,认为企业应当与其签订具体的劳动合同而不能以集体合同代替。企业却称根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原则上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职工要求签订的,企业也可以考虑与其签订。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但存在集体合同需付双倍工资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与于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工会即使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也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于某双倍工资。